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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二十四章 别籍异财(第2页)

,才得增加户数,尽可能增加赋税,养活更多的军队和齐国对抗。

待得齐国灭亡,没多久周国内乱,连年征战之下,朝廷财政压力很大,所以“别籍”

的政策延续下来。

直到天下一统,明德初年,朝廷修订律法,对于“别籍”

没有再做强制要求。

却也没有禁止“父祖在,子孙别籍异财”

,对于不分家的大家庭,多收赋税,避免有人借着不分家逃税。

此次修订律法,朝廷做出了选择,然而这选择不仅要求“别籍”

还允许“异财”

(拟定条款),允许父祖尚在时,子孙分家。

当然,别籍的前提是成婚或年龄达到要求。

为了确保孝道,确保老人得赡养,嫡长子、嫡长孙不得分家,若嫡长子、嫡长孙不在人世,嫡次子、嫡次孙就得与父、祖合籍。

若无嫡子、嫡孙,庶子、庶孙和父祖合籍。

这样的条款(拟定),现在引发很大的争议,反对者的理由,就是“父祖在,子孙别籍异财”

有违人伦,而支持者则认为根据当前时势,“别籍异财”

是很有必要的。

孔颖达手上有一套官方出版的《明德律》草案说明稿,对各条文的立法(修订)原因作出解释和举例,对于为何立法允许“父祖在,别籍异财”

有解释,理由有三:

其一,各地多有案例出现:同居共财之家有不肖子孙挥霍家财,等双亲去世后分家时,又要求兄弟均分遗产,占尽便宜,老实人吃亏。

其二,若官府规定“父祖在,子孙别籍异财”

不合法,那么会产生漏洞,让小人有机可乘。

即同居共财之家有奸滑子孙巧言令色鼓动父祖分产,挥霍一空后,等双亲故去,便可搬出“别籍异财乃非法行为”

的说辞耍赖。

以此来证明先前的分产违法,家产需要重新分配,进而侵占兄弟财产。

其三,若不明确大家庭中的个人财产(私产)归属,若立法禁止“父祖在,子孙别籍异财”

,一旦某个同居共财之家的成员从事工商业,创办商社、工场,入股公司,其名下产业、股份,是否可视为大家庭的共有财产?

这样公平么?

自己独自在外闯荡、创业,创下来的产业让父祖沾光倒也在理,然而兄弟、侄儿们也能人人有份,这叫公平?

还有,若那人欠下债务,是否可视作大家庭的共同债务?

禁止“父祖在,子孙别籍异财”

,理论上是为了确保家庭的孝悌,然而,当工商业大兴已成趋势之后,反倒会有让父祖被不肖子孙拖累、无故欠下巨额债务的风险产生。

这种家庭债,很难扯得清,那么,难道就可以“有财是大家庭的,有债是你一个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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