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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销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2002)安民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柳建勋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6900元,其他诉讼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900元,共计18800元,均由柳建勋负担。
柳建勋诉《深圳周刊》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名誉权纠纷一案终于尘埃落定,但此案的余波却还在延续。
众说纷纭侵权案
究竟怎样看待柳建勋诉《深圳周刊》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名誉权纠纷案,众说纷纭。
法官李某:从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我们可以将小说划分为以真人真事作为描写对象的小说和非以真人真事作为描写对象的小说两大类,文学界将前一种小说称之为纪实小说,后一种称作纯小说,非以真人真事作为描写对象的小说是小说的主流。
那么我们怎样去剖析类似此案的名誉侵权案?这要综合分析。
二审判决说理是比较充分的,我赞同此案不构成侵权。
律师王某:这个案子我有不同看法,《亡命录》一文中的“蓝宝力”
与现实生活中的柳建勋虽然不能等同,但有相似之处。
特别是当时“91”
大案发生不久,网上到处都在散布“柳建勋涉案”
,使人能联想到此“蓝宝力”
就是柳建勋,虽然《亡命录》一文中对蓝宝力刻画得不多也不够具体,也没有对“蓝宝力”
进行侮辱、丑化的地方,但侵权还是构得上,如果侵权成立,也不见得给予精神赔偿,使柳建勋出名的,多是网上发布的一些言论引起的。
常德市公安局刑警支队重案大队杨大队长:我是“91”
系列案的办案人员,曾参与审查过安乡县悦蓉宾馆老板柳建勋,也曾阅读过《深圳周刊》连载的《亡命录》一文,我认为文中蓝宝力其人物属虚构,与柳建勋毫无瓜葛。
安乡读者陈某:我看过《亡命录》一文,我也熟悉柳建勋,小说写了许多人物,绝大多数都是真实的,小说中写的“蓝宝力”
这个人物,我认为是写的柳建勋。
安乡读者黄某:我看过《亡命录》一文,我认为书中写的“松滋河宾馆老板蓝宝力”
写的是“悦蓉宾馆老板柳建勋”
。
长沙读者刘某:我在常德出生、成长,也多次去安乡,到悦蓉宾馆吃过饭,并认识柳建勋,但我认为“蓝宝力”
与柳建勋对不上号,理由是基本特征不符,特定环境也不符,所以柳建勋对号入座,是一种主观认识上的偏差。
作家杨远新:虚物的人物是艺术的概括与提炼,是艺术形象,并不具体指某人某事。
我在《亡命录》一文中虚构“蓝宝力”
这一过场人物,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既无损害柳建勋的名誉的过失,更无损害柳建勋名誉的故意,我与柳建勋素不相识,他生活在安乡,我生活在长沙,职业也不相同,无任何恩怨,亦无任何利益冲突,不具备侵害他名誉的动机和目的,另外,《亡命录》一文对柳建勋的名誉未造成任何损害,事实上并不像一审判决书中所称的“文章严重失实”
等等,《亡命录》一文对“蓝宝力”
这个虚构人物的名誉都未构成侵权,又谈何对自动对号入座、实际毫无关联的柳建勋的名誉构成侵害?艺术的真实决不等同于生活的真实,作品中蓝宝力也决不等同于生活中的柳建勋,《深圳周刊》没有侵害柳建勋的名誉,柳建勋因此受到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的说法更无法成立。
最后,我呼吁法律一定要维护作家正当创作权益,保护精神文明建设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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